不得扣除的项目_24年注会税法划重点
注会税法备考正在进行,对于第一次备考会计的同学,学习方式方法特别的重要,盲目的题海战术是不可取的,一定要有方法和技巧,税法的重要知识点有很多,企业所得税法就是其中的重点内容,各位考生一起来随东奥一起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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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四章: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
【知 识 点】
不得扣除的项目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提示: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公益性捐赠超标的部分在当年不能扣);
(6)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归纳:
所得税前利息支付规则:
分类 | 具体内容 |
可费用化 扣除的利息 | (1)向金融机构借入的生产经营贷款利息 (2)向非金融机构借入的不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经营性借款利息 (3)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利息 (4)逾期偿还经营贷款,银行加收的罚息 (5)支付给关联企业的不超过债资比且不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正常经营借款利息 (6)支付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且不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正常经营借款利息 |
可资本化 扣除的利息 | 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利息支出(交付使用前) |
不可扣除的利息 | (1)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2)注册资金未投足时充当资本金使用的借款利息(教材未收录) (3)支付税负较低关联方的超过债资比的借款利息 (4)特别纳税调整加收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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