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_24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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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四章: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节:资产的税务处理
【知 识 点】
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投资资产的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购买价款。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
(二)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方法
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2.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三)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自2011年7月1日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四)转让股权的税务处理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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