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_24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划重点
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的第五章为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包括九项所得,其中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等,一起阅读下文,辨析区分各项所得分别包含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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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五章: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知 识 点】
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提示:
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包括九项所得,考生要特别注意辨析区分这九项所得分别包含的具体内容。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有规定。
提示1:
工资、薪金所得建立在取得收入者与支付单位之间存在任职受雇关系上,这种任职受雇关系在现实中主要体现为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
提示2:
考生要辨析下列两方面的差异,这些差异在考试命题中容易出现:
1.辨析劳动分红与股份分红。劳动分红属于劳动所得,列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分红属于资本利得,列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辨析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具体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但是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包括在内;(5)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
(二)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用的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提示: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辨析(关键字):
(1)劳务报酬——独立、非雇用,如兼职收入;
(2)工资、薪金——非独立、雇用。
情形 | 征税项目 | |
担任董事、监事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 【提示】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 劳务报酬所得 | |
兼任董事、监事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 【提示】适用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情形 | 工资、薪金所得 | |
在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营销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收入 | 营销人员为非雇员 | 劳务报酬所得 |
营销人员为雇员 | 工资、薪金所得 |
(三)稿酬所得★★★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亦应按此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
以是否发表、是否在本单位发表以及作者专业状况为标准,辨析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
1.纳税人将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按照“稿酬所得”征税;未出版、发表而从外单位取得的审稿、书画、翻译等报酬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2.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而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出版社或报刊、杂志内部的专业审稿人员的审稿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外聘审稿人员的审稿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1.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突出特征是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的所得。(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属于财产转让所得)
(五)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提示:
考生要辨析以下三方面的差异:
1.辨析出租车是否归属于个人,以判断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所得的征税项目。
归属 | 分类 | 具体内容 |
出租车 归属于个人 | 经营所得 | (1)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 (2)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 (3)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 |
出租车 不属于个人 | 工资、薪金所得 |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 |
2.辨析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与非生产、经营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征税项目。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3.按照登记和分配的不同情况,区分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
个人承包登记状况 | 是否缴纳 企业所得税 | 按何种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 | 不缴纳 企业所得税 | 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承包后工商登记 仍为企业的 | 缴纳 企业所得税 | 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方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承包、承租费后的企业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一般情况下,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辨析企业性质及取得所得个人的身份,以判断取得企业为其购买房产等适用的征税项目。
企业资金购买房屋等财产的情况 | 应税项目 |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用企业资金为其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购买房屋等财产 | 经营所得 |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用企业资金为其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购买房屋等财产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企业用企业资金为本企业除投资者以外的雇员购买房屋等财产 | 工资、薪金所得 |
3.一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提示: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征免规定:
征免 | 具体情况 |
应征 | (1)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用企业资金为其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 (3)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分红(以股份形式取得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 |
不征 | 100%收购股权,在股权交易时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缴纳了所得税,支付对价的新股东对已支付对价取得的盈余积累转增资本(股本) |
免征 | (1)个人取得国债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储蓄存款利息 (2)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
减征 | 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
(七)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
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且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八)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拍卖所得的征税规定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拍卖别人的作品手稿或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手稿原件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都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转让股票所得的免税规定
(1)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调整)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提示1:
股票与股权不是同等概念
提示2:
股票与股权转让规定归纳如下:
征免 | 具体情形 |
免 | (1)个人转让深沪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新三板非原始股股票 (2)内地个人投资者转让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3)香港市场个人投资者转让所投资的上交所上市A股、深交所上市A股 |
征 | (1)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票或股权 (2)个人转让新三板原始股股票 (3)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
3.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征税规定:
行为 | 具体处理 | |
取得 | 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 不征个人所得税 |
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 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 |
转让 | 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 |
分红 |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
4.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但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住房转让应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九)偶然所得★★
1.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的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处理:
(1)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与企业销售直接挂钩的礼品赠送)
①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③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④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
(2)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全额适用20%的税率,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赠送礼品与销售不直接挂钩,带有随机的特点)
①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
②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
③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
提示:
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3.个人赠与或接受赠与不动产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征收情况 | 具体表现 |
双方不征税的情况 |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
受赠人须缴税的情况 | 除以上不征税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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