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_24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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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五章: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税额计算中特殊问题的处理
【知 识 点】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基本规定是按收入全额计税,不得扣除任何费用。但根据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期限不同,有如下特殊规定: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也按上述政策执行。
2.关于“次”的规定
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适用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4.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5.其他规定
一般情况下,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规定】(教材P315):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解释1:
本政策执行范围仅限于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此项政策,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解释2:
分期纳税的政策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缺乏现金收入的状况。如果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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