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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_24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划重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佳慧2024-07-24 14:46:52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的第七章的重要知识点,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方法一共有两种,分别是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和海关估价方法,两种方法都适用于什么情况,下文带大家回顾一下,复习的考生千万别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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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_24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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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七章: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

第三节:关税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知 识 点】

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是指货物的关税计税价格。《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方法

适用情况

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以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为基础进行调整

海关估价方法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成交价格不能确定

(一)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正常情况下,进口货物以成交价格为基础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我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1.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的条件

对进口货物成交价格而言,交易应是真实的;价格应是确定的、完整的、公允的。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由完整的CIF构成,CIF=C成本+I保险+F运费。所包含的因素可用下图表示: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的条件

2.应计入完税价格的调整项目

(1)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构成因素

基本构成:货价+至运抵口岸前的运费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综合考虑可能调整的项目:

①买方负担、支付的中介佣金、经纪费。

②买方负担的包装劳务费和包装材料费、与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③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规定的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

④与进口货物有关的且构成进口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

⑤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提示:

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且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需要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1)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

(2)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

(3)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

(4)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

链接:

与进口货物有关的且构成进口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征收关税、增值税,也可能涉及进口环节消费税。但是不构成货物进口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不缴纳关税,只由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

(2)不计入完税价格的因素

①购货佣金(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②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技术援助费(保修费用除外)。

③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④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⑤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⑥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⑦符合条件的为进口货物而融资产生的利息费用。

归纳:

进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

包含中介佣金但不含购货佣金;

包含境外运费但不含境内运费;

包含境内保修费但不含维修费。

3.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进口运载方式

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的确定

保险费的确定

一般

进口

实际支付了运保费

应当按照由买方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费用计算

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

运输及其相关费用无法确定;保险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

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的正常运输成本审查确定

(货价+运费)×3‰

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利用自身动力进境的

海关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不再另行计入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参照一般进口规定

邮运进口的货物

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二)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一是一,二是二,颠三倒四。

对于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使用的方法包括:

1.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2.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3.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4.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5.合理估价方法。

提示:

使用合理估价方法,是海关使用前4种估价方法均无法确定海关估价时适用的“最后一招”,应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上述方法依次使用,一般不能跨顺序选择,但是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的适用次序。

海关估价不得使用以下价格:

①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②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③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④以计算价格估价方法规定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价格;⑤出口到第三国或者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⑥最低限价或者武断、虚构的价格。

解释:

要用可选择价格中的实际最低价,但不能是最低限价,因为最低限价是约定底线,不一定真实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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