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_24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划重点
与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相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也是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的第七章的重要知识点,下文整理了该知识点的具体内容,带大家了解四种具体情况,和每种情况完税价格的审定和估定,各位考生一起来复习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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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中,《税法》教材共包含18个实体税种,但在考试中100分的总分值并不会均摊在每个税种上,而是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也能做到重点突出。所以考生在备考时应该针对重要知识点进行重点复习,东奥根据税法轻一老师的授课讲义整理税法各章考点,让考生的备考可以有的放矢,点击领取税法重要知识点汇总>>
【所属章节】
第七章: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
第三节:关税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知 识 点】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运往境外修理、加工后复运进境
具体情况 | 完税价格的审定和估定 |
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 | 以境外修理费、料件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 | 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
归纳:
境外修理出境报,限期进境仅修、料;
境外加工算工、料,复运进境有运保。
2.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具体情况 | 完税价格的审定和估定 | |
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 租金方式支付(租赁期间) | 以海关审定的租金(利息应当予以计入)作为完税价格 |
留购的租赁货物 | 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 |
纳税义务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 | 可以选择按照“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
3.暂时进境、境内留购和补税的情形
具体情况 | 完税价格的审定和估定 |
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应当缴纳税款的 | 按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的有关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
境内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 | 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
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 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作为完税价格 |
提示:
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的计税依据要与税率规则相结合进行复习,详见【链接】。
4.其他情形的特殊进口货物
具体情况 | 完税价格的审定和估定 |
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不存在成交价格的进口货物 | 由海关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
进口软件介质 | (1)进口载有专 供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介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①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分列 ②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虽未分列,但是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的证明文件,或者能提供所载软件价值的证明文件 (2)含有美术、摄影、声音、图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的介质不适用上述规定 |
链接1: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①船舶、飞机:8年;
②机动车辆:6年;
③其他货物:3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作为完税价格(按监管期未使用期间占整个监管期的比重乘以原进口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其计算公式如下(转除人变按月补;移作他用按日补):
(1)减免税货物因转让、提前解除监管以及减免税申请人发生主体变更、依法终止情形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补征税款的,补税的完税价格以货物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为基础,按照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如下:
补税的完税价格=减免税货物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1-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监管年限×12)]
上述计算公式中,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是超过15日的,按照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教材未收录)
(2)减免税申请人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需要补缴税款的,补税的完税价格以货物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为基础,按照需要补缴税款的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如下:(教材未收录)
补税的完税价格=减免税货物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需要补缴税款的时间÷(监管年限×365)]
上述计算公式中,需要补缴税款的时间为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实际时间,按日计算,每日实际使用不满8小时或者超过8小时的均按1日计算。
现实中,减免税进口货物补税的规则很细碎,比教材收录的政策多。对于教材未收录的内容,考生仅作工作了解即可。
链接2:
已申报进境并且放行的减免税的进口货物,经批准转让或移作他用需补税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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