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计税依据_24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划重点
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的第八章为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以下为资源税的知识点资源税的计税依据,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分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下文将为大家介绍两种计税依据,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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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八章: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
第一节:资源税法
【知 识 点】
资源税计税依据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计算。
计税依据 | 举例 |
从价计征——销售额 | 原油、天然气、煤、宝玉石类非金属矿产、二氧化碳气 |
从量计征——销售数量 | 税目税率表无直接规定,只有选择性规定 |
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 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 |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1.销售额的基本规定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资源税的销售额,包括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提示:
资源税法中的销售额,未提及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否并入销售额中计征资源税,立法后的政策没有明确,现实存在争议。
2.运杂费用的扣减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提示:
运杂费的处理:
收取已并入销售额—从销售额中减除(有取得的运杂费合法凭证);
收取未并入销售额—与销售额无关。
3.特殊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从价定率征收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情形 | 计税依据的确定 | 计税依据不包含的因素 |
一般销售 | 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 (1)收取的符合条件的运杂费用 (2)增值税税额 |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 |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4)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5)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 — |
(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
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课税数量确定的两种基本情况:
具体情况 | 课税数量的确定 |
各种应税产品,凡直接对外销售的 | 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
各种应税产品,凡自产自用的(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 | 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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