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销售额、销售量的扣减——体现“税不重征”_24年注会
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的第八章分为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两部分,下文为资源税法的相关知识点。考生在完成知识点的学习和复习之后,要通过习题练习进行巩固提高,做本章章节练习时,不仅要把握客观题的考点,还要注意资源税与增值税的混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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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八章: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
第一节:资源税法
【知 识 点】
资源税销售额、销售量的扣减——体现“税不重征”
1.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产)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1)外购后混合销售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举例:
A矿业公司2024年1月6日购入15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铁原矿(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自采的铁原矿混合进行销售,销售额为480万元。已知当地铁原矿税率为4%,则A矿业公司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外购铁原矿购进金额150万元,应纳资源税税额=(铁原矿销售金额-准予扣减的外购铁原矿购进金额)×税率=(480-150)×4%=13.2(万元)。
(2)外购后混产销售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混产后选矿应纳税额=[混产后选矿销售额(数量)-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选矿税率
公式变形简化:混产后选矿应纳税额=[混产后选矿销售额-外购原矿金额×(原矿税率÷选矿税率)]×选矿税率=混产后选矿销售额×选矿税率-外购原矿金额×原矿税率
如果考税额计算的选择题,可直接用变形后的公式;如果考需要文字作答的计算问答题,应按照变形前的公式分步骤作答。
举例:
A矿业公司2024年1月6日购入15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铁原矿(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自采的铁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铁选矿进行销售,销售额为520万元。已知当地铁原矿税率为4%,铁选矿税率为2%,则A矿业公司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时:
准予扣减的外购铁选矿购进金额=150×(4%÷2%)=300(万元)
应纳资源税税额=(铁选矿销售金额-准予扣减的外购铁选矿购进金额)×税率=(520-300)×2%=4.4(万元)
或:应纳资源税税额=520×2%-150×4%=4.4(万元)
2.扣减依据
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3.扣减限度
(1)“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数量”的扣减限额以“计税销售数量”减至0为限,当期不足扣减或未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2)按规定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当期不足扣减或未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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