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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征收管理_24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划重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佳慧2024-07-25 16:41:14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的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在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4分,其中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规考2~3分,本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的相关知识点征收管理,想要将分数拿到手,重点内容就要重点复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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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征收管理_24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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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第一节: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知 识 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属地性强。有两种情况需要注意:一是对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对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具体归纳如下:

具体情形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新建商品房

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与房产税相同)

购置存量房

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与房产税相同)

出租、出借房产

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与房产税相同)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

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征用的耕地

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

新征用的非耕地

批准征用次月起

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

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与房产税相同)

提示:

纳税人占用土地,一般是从次月起发生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只有新征用耕地是在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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