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_24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划重点
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的第十章为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以下为房产税法的相关知识点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内容,通过表格整理了具体情况及其对应的纳税义务发生事件,同时为了方便记忆,还将知识点改编成口诀,一起来看一下吧!
✅ 2024年《税法》精选习题逐章速刷> ✅ 新人福利!登录即送专属学习资料>
注册会计师考试中,《税法》教材共包含18个实体税种,但在考试中100分的总分值并不会均摊在每个税种上,而是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也能做到重点突出。所以考生在备考时应该针对重要知识点进行重点复习,东奥根据税法轻一老师的授课讲义整理税法各章考点,让考生的备考可以有的放矢,点击领取税法重要知识点汇总>>
【所属章节】
第十章: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第一节:房产税法
【知 识 点】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具体情况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 自生产经营之月起 |
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 自建成之次月起 |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房屋 | 自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
购置新建商品房 |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购置存量房 |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
出租、出借房产 |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 | 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
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 | 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
口诀:
注意行为特征:
自己建,要建成;委托建,办验收;
买新房,交付用;存量房,产权证;
出租出借看交付;房开自用要使用;
月份中间权属变,纳税义务月末完。
提示:
(1)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强调“次月”——取证、使用、交付、建成、验收的次月。只有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是从“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的影响。由于从价计算房产税公式计算出来的是年税额,需要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角度看应纳税额是否需要按月折算。
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为8月23日-25日,备考的时间总是转瞬即逝,请各位考生珍惜时间积极备考!以上内容整理自刘颖老师《轻一基础精讲班》讲义整理,点击下图了解课程详情。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