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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法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_24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划重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佳慧2024-07-26 15:22:44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的第十章为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分为房产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三部分,其中房产税和契税的分值能达到5分左右,土地增值税占6分左右。以下为土地增值税相关的重要知识点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一起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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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法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_24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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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十章: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第三节:土地增值税法

【知 识 点】

土地增值税法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外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外籍个人等。

(二)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征税范围: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存量房地产买卖。

解释:

1.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征税范围不仅仅限于土地交易,还包括了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交易的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存量房地产的交易。

2.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具有“国有”“转让”(不同于“出让”)两个关键特征,其征税范围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

解释

上述内容的具体化适用经常在考试中出现,具体情况可归纳为应征、不征、免征三个方面。将经常出现的房地产若干具体情况的征免规定汇总归纳如下:

1.应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存量房地产的买卖。

(4)除直系亲属、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人、公益性之外的赠与。

(5)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6)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7)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8)重组投资、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中的房地产权属变化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

2.不征或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1)房地产继承。(无收入)

(2)房地产赠与(①赠与直系亲属、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②公益性赠与)。(无收入)

(3)房地产出租。(权属未变)

(4)抵押期内的房地产。(权属未变)

(5)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权属未变)

(6)房地产评估增值。(权属未变)

(7)不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重组投资、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中房地产权属变化。

3.免征或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1)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

(2)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

(3)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4)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

(5)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6)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公租房或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7)个人销售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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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要注意土地增值税与增值税、契税征税范围的对比记忆,三个税种在征税范围方面存在差异,其存在差异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契税的纳税人是承受方,而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方。

具体情况

是否为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是否为契税

征税范围

是否为增值税

征税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不是

是(免税)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房屋买卖(含以房产抵债、投资等视同房屋买卖行为)

房屋赠与

(含获奖、继承方式)

赠与直系亲属、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以及公益性赠与、继承不是,上述以外均是

是:①法定继承免税;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非营利性的机构等受赠用于规定用途免税;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免税;④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房屋权属变更的免税;⑤除此之外均纳税

①赠与直系亲属、承担直接抚养义务人或赡养义务人以及继承、受遗赠免税;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不征税;③上述以外均纳税

房屋互换

是(个人互换居住用房,经核实可免税)

是(等价互换计税依据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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