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法_24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划重点
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第十一章为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其中车辆购置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的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下文为大家整理了车辆购置税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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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十一章: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
第一节:车辆购置税法
【知 识 点】
车辆购置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1.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其中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提示:
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是从各种渠道取得并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其行为标志是“自用”。
2.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以列举的车辆为征税对象。
列举的应税车辆 | 不属于应税范围的车辆 |
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 气缸容量250毫升(含)以上的摩托车征收消费税 | 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排气量一百五十毫升(含)以下的摩托车 |
提示1:
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范围大于消费税应税车辆的范围。增值税、消费税与车辆购置税征税范围的辨析:
行为 | 增值税 | 消费税 | 车辆购置税 |
自产、进口小汽车(含中轻型商用客车)用于销售、捐赠、投资、偿债 | √ | √ | × |
自产、进口卡车、货车用于销售、捐赠、投资、偿债 | √ | × | × |
进口小汽车(含中轻型商用客车)自用 | √ | √ | √ |
进口卡车、货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自用 | √ | × | √ |
购置、受赠、获奖、接受投资小汽车、卡车、货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等车辆自用 | × | × | √ |
提示2:
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自用不属于进口自用车辆,而属于购买自用车辆。
行为 | 是否属于进口自用 |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
直接从境外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车辆自用 | 是 | 进口自用方 |
进口车辆用于销售、捐赠、投资、偿债 | 否 | 购买、取得且自用方 |
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自用 | 否 | 购买自用方 |
二、税率与计税依据
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指一个税种只设计一个比例税率),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价外征收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税车辆的价格即计税价格就成为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但是由于应税车辆的来源不同,计税价格的组成也就不一样,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构成也就不同。
1.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以发票电子信息中的不含增值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纳税人依据相关规定提供其他有效价格凭证的情形除外。
应税车辆存在多条发票电子信息或者没有发票电子信息的,纳税人按照购置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申报纳税。
如果题目给出的是含增值税价格,则:
计税价格=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含增值税价款÷(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还要注意,如果进口车辆是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卡车、货车等,则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简化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3)自产自用应税车辆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4)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
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①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②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
③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口诀:
购买自用发票价;进口自用要组价;
自产自用同类价,没有同类就组价;
其他自用凭证价,无凭无据市均价。
2.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销售方销售“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时,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与动力电池分别核算销售额并分别开具发票的,依据购车人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应当满足换电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且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够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为用户提供换电服务。(新增)
(2)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单选】2024年1月王某从汽车4S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了一辆排气量为2.2升的乘用车,支付购车款(含增值税)248600元,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支付该车装饰费用5650元并取得4S店开具的票据。王某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为( )元。
A.20000
B.21500
C.22000
D.22500
【答案】C
【解析】装饰车辆实际发生的车辆装饰费不属于购车价款范畴,不是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王某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248600÷(1+13%)×10%=22000(元)。
【提示】购买车辆自用的车购税计税依据属于高频考点,计税价格一般为发票电子信息中的不含增值税价。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单选】某汽车贸易公司2023年12月进口11辆小轿车,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25万元/辆。当月销售8辆,取得含税销售额320万元;2辆供公司自用;1辆用于抵偿债务,合同约定的含税价格为40万元。该汽车贸易公司应纳车辆购置税( )万元。(小轿车关税税率为28%,消费税税率为9%)
A.7.03
B.5.00
C.7.50
D.10.55
【答案】A
【解析】该汽车贸易公司应缴纳车辆购置税=2×(25+25×28%)÷(1-9%)×10%=7.03(万元)。
(三)自产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单选】某汽车制造厂将排量为2.2升的自产A型汽车4辆转作本厂固定资产,3辆对外抵偿债务,3辆奖励给本厂优秀员工。本厂同类A型汽车对外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为190000元/辆。该汽车制造厂应纳车辆购置税( )元。
A.57000
B.76000
C.133000
D.190000
【答案】B
【解析】该汽车制造厂应纳车辆购置税=190000×4×10%=76000(元)。
(四)其他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单选】某高校校友会接受汽车生产企业捐赠的客货两用车一辆,该车是未使用过的新车,在市场上非常畅销,捐赠者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则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A.该车享受法定免税政策
B.该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C.按照汽车生产企业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价格
D.直接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价格
【答案】C
【解析】纳税人受赠使用应税车辆的,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四、税收优惠(★★)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公共汽电车辆是指,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营运,用于公共交通服务,为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6.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7.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8.新能源汽车(调整)
(1)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
(2)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提示:
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
9.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0.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11.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五、征收管理(★)
1.纳税申报
(1)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但免税、减税车辆转让或改变用途还需重新申报。
应补缴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提示: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后续转让、交易时不再补缴车辆购置税。
(2)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
①车辆合格证明为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②车辆相关价格凭证: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属于应征消费税车辆的还包括《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提供这些凭证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确定计税依据。
(3)自2020年6月1日起,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发票电子信息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依据相关规定提供其他有效价格凭证的情形除外。发票电子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内容不一致、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已经作废或者开具了红字发票的,纳税人应换取合规的发票后申报纳税。
2.纳税环节
车辆购置税是对应税车辆的购置使用行为课征,征收环节单一,实行一次课征制度。征税环节为使用环节(最终消费环节)。具体而言,车辆购置税是在应税车辆上牌登记注册前的使用环节征收。
提示:
进口自用车辆的车购税不属于进口环节税收,不由海关管理,而是向税务机关缴纳。
3.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分为:
(1)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期限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具体为: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具体为: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5.车辆购置税的退税制度
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自2020年6月1日起,纳税人购置并已完税的应税车辆,纳税人申请车辆购置税退税时,税务机关核对纳税人提供的退车发票与发票电子信息无误后,按规定办理退税;核对不一致的,纳税人换取合规的发票后,依法办理退税申报;没有发票电子信息的,销售方向税务机关传输有效发票电子信息后,纳税人依法办理退税申报。
提示:
无论是申报纳税还是申报退税,发票电子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退车发票)的内容必须一致,不一致的,纳税人换取合规的发票后才能申报纳税或退税。
车辆购置税小结:
重点内容是车购税的各类应税行为、计税依据、税额计算、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的特殊规定。
车购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属于中央固定收入。
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为8月23日-25日,备考的时间总是转瞬即逝,请各位考生珍惜时间积极备考!以上内容整理自刘颖老师《轻一基础精讲班》讲义整理,点击下图了解课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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