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法_24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划重点
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第十一章为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以下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税目与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等相关内容,各位考生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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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十一章: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
第二节:车船税法
【知 识 点】
车船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的,不征收车船税。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
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解释:
应税车船及具体内容 | 不属于征税范围的车船 | |
机动车辆 | 乘用车、商用车(包括客车、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 | 拖拉机、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 |
船舶 | 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 | 租入的外国籍船舶 |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在现实中,车辆分为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船舶分为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车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机动车辆和船舶,不包括非机动车辆,尽管船舶的征税口径包含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非机动船舶的征税范围很窄,税目中仅列举了非机动驳船 |
二、税目与税率(★★★)
车船税法规定,对应税车船实行定额税率。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车船税计税单位包括“每辆”“整备质量每吨”“净吨位每吨”“艇身长度每米”。
税目 | 计税单位 | 备注 | |
乘用车 (按排气量分档) | 每辆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 |
摩托车 | 每辆 | — | |
商用车 | 客车 | 每辆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包括电车)以上 |
货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包括半挂牵引车、客货两用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 |
挂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按照货车税额50%计算 | |
其他车辆 | 整备质量每吨 | 不包括拖拉机 | |
机动船舶 | 净吨位每吨 |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船舶吨税的相同规定: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算船舶吨税。 | |
游艇 | 艇身长度每米 | — |
提示:
几个易考点
1.客货两用车按照货车计税;
2.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3.征税范围内的其他车辆不包括拖拉机;
4.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及的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小数点后超过两位的可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船舶吨税的相同规定: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船舶吨税)计算征收车船税。
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购置新车船的税额计算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
2.被盗抢、报废、灭失的车船的税额计算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2)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3.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口诀:
购买新车自当月计税;
盗废灭失自当月退税;
失而复得自当月计税;
年内过户不另纳不退。
四、税收优惠(★★)
(1)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3)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4)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免征车船税。
(5)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6)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和商用车、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和船舶,均应符合规定的标准。
(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提示:
节能、新能源汽车的车船税优惠政策与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非常容易混淆;挂车车船税的税额减半与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也容易混淆,特列表区分:
车辆性质 | 车船税政策 | 车辆购置税政策 | |
新能源汽车 | 乘用车 | 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车船税 | (1)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 (2)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
商用车 | 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免征车船税 | ||
节能 汽车 | 乘用车 | 同时满足:(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减半征收车船税 | 照章计算缴纳车辆购置税 |
商用车 | 同时满足:(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减半征收车船税 | ||
挂车—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 |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车船税 | 至2027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
五、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通常强调“次月”。
(2)车船税“买、失、复”——强调“当月”。
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2.纳税地点
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3.纳税申报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4.税款征收
(1)征收机关:车船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2)代收代缴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车船税小结:
车船税属于财产税类,与车辆购置税性质不同。
车船税作为小税种,计税依据、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都是重要考点,车船税在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发生纳税义务。
车船税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属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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