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_24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划重点
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第十四章为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在最近3年税法考试中的平均分值约为2.5分,是CPA考试的非重点章。本章的重点不突出,程序性的知识点多,内容繁杂零散,复习备考需要有耐心。以下为本章的重要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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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十四章:税务行政法制
第二节:税务行政复议
【知 识 点】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征税行为★★★
(1)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
(2)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3)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依法拍卖或变卖所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
5.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提示:
在复习这部分内容时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注意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的关系,在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中,解决征税问题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解决征税问题之外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不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2.在税务行政复议之前是否有前置程序?是否需要先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才能提请行政复议?
首先,按照现行《征管法》的规定,征税问题的争议,需要先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才能进入复议程序,这也是程序优于实体原则的体现。
其次,罚款问题的争议,还要区分为对罚款决定的争议和对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决定的争议。对罚款决定的争议,没有先缴纳罚款再申请复议的政策要求,但是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争议,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3.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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