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特殊情况—(实耗)核定抵扣_25注会
注册会计师《税法》中增值税抵扣“销项税”非常严谨,因此会出台各种细致条款,比如:鉴于计算抵扣进项税容易产生舞弊和高征低扣的现象,自2012年7月1日起,在部分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继而有了抵扣销项税的核定抵扣,一起了解一下吧。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特殊情况—(实耗)核定抵扣
鉴于计算抵扣进项税容易产生舞弊和高征低扣的现象,自2012年7月1日起,在部分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提示
政策针对:
(1)“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导致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案件屡屡发生;
(2)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销售产品时,多数按照基本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却按照低于税率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高征低扣”不合理。
核定扣税试点改革的范围: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提示
除规定范围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计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试点改革的核心内容:
改革1,改变原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方式,实行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办法。取消了试点农产品的购进扣税,改为实耗扣税法,按纳税人实耗农产品确定可抵扣的进项税。
改革2,将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扣除率改为纳税人再销售货物时货物的适用税率。
购进目的 | 扣除率 | |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 | 13%税率货物 | 13% |
9%税率货物 | 9% | |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 9% |
核定扣除政策的具体运用:
第一类,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经销行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100%
提示
试行核定扣除企业的农产品经销行为采取销售数量控制法核定,纳税人根据每月农产品销售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和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举例
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试点抵扣企业,2023年4月,该企业外购农产品100吨,直接对外销售90吨。该批农产品购买单价每吨40万元,损耗率5%,则当期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90/(1-5%)×40×9%/(1+9%)=312.89(万元)。
第二类,生产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生产销售行为
有三种方法: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
知识点来源:第二章 增值税法
以上内容选自刘颖老师24年《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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