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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退(免)增值税基本政策和实施范围_25预习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硕2024-09-06 17:15:33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在学习注册会计师《税法》本节内容时需要提前明确一组概念:零税率不同于免税,免税往往指某一环节免税;而零税率是指整体税负为零,意味着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这就是所谓的“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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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退(免)增值税基本政策和实施范围

(一)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退(免)增值税基本政策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示2

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退(免)税的税种仅限于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基本政策

一般适用情形

出口免税并退税

适用于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以往环节纳过税而需要退税的情况

出口免税不退税

适用于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以往环节未纳过税而无须退税、以往环节税金缴纳情况不明无法准确计算退税等情况

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适用于国家限制、禁止某些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出口而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况

(二)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1)对满足规定条件的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施退(免)税;对不能满足规定条件的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实施免税。

(2)企业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3)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

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视同出口货物具体包括: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4.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或无形资产出口政策

计税方法

企业或项目

出口政策

简易计税方法

不区分

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一般计税方法

生产企业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外贸企业

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

外购服务或无形资产出口

实行“免退税”办法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三)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应税行为,按照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1.免抵退税办法适用企业和情况

企业

具体情况

基本政策规定

生产企业

(1)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列名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提供适用零税率的服务和无形资产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外贸企业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

特殊行业企业

(1)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2)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规定服务

(3)航天运输服务

2.免退税办法适用企业和情况

企业

具体情况

基本政策规定

外贸企业

或其他单位

(1)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无形资产出口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提示

特殊纳税人的非自产货物出口可以视同出口自产货物享受“免抵退”税。视同出口自产货物的具体条件,P82:

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第1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②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③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2)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②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3)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②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③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归纳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的零税率货物、服务、无形资产:

01

知识点来源第二章  增值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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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选自刘颖老师24年《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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