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行为_25注会税法预习
注册会计师《税法》出口免税政策适用于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往环节未纳过税而无须退税、以往环节税金缴纳情况不明无法准确计算退税等情况。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应税行为,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详细知识内容一起看一下吧。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行为
主要免税政策
1.货物类只免不退项目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7)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8)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9)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0)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3)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4)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服务类只免不退项目
(1)境内单位和个人的部分跨境应税行为(另有规定除外):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无形资产(技术除外)、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务辅助服务。
(4)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提示1
易混淆问题的把握思路
服务提供主体 | 服务消费地点 | 增值税政策 |
境外单位 | 境外 | 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
境内单位 | 境外 | 一般情况下免税 |
列举项目零税率 |
提示2
抓规律:境内纳税人的跨境应税行为完全发生在境外的,除零税率外,一般实施免税。考生只须掌握少数零税率,不必明确知道免税行为具体范围,就可反推做题。
知识点来源:第二章 增值税法
以上内容选自刘颖老师24年《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