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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_2025注会《税法》考点抢先学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硕2024-09-09 15:13:13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注册会计师《税法》中本规定在教材上是放在一般纳税人登记的内容中的。但由于本规定的核心内容是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是否征收进口环节税金、是否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等方面,所以把主要内容放在相关的进口征税、出口退税政策之后展现,便于考生循序渐进地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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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适用下列税收政策:

1.进口暂免征税

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

上述暂免进口税收按照该进口自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对本年暂免的进口税收按照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外销比例部分执行试点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

2.购买适用保税

除进口自用设备外,购买的下列货物适用保税政策:

①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

②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

③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

④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3.销售申报纳税

销售的下列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①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②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③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试点企业销售上述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4.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5.销售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销售的下列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凭海关提供的与之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审核办理试点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①离境出口的货物。

②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

③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

6.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链接

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加工贸易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其他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不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知识点来源第二章  增值税法

25年新课方案

以上内容选自刘颖老师24年《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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