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项目涉及的免税规定_25注会《税法》抢先学
在学习注册会计师《税法》关于“营改增”项目涉及的免税规定的知识章节时需要注意:这部分内容比较琐碎,但容易命制客观题。因此对该部分易命题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归类,以方便考生记忆。
“营改增”项目涉及的免税规定
(一)专项民生服务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2027年12月31日以前,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该项免税规定。(新增)
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二)符合规定的教育服务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2.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3.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4.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特殊群体提供的应税服务
1.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四)涉农类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动物诊疗机构销售动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动物清洁、美容、代理看护等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五)文化和科普类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3.2027年12月31日前,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新增)
4.个人转让著作权。
(六)技术类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七)特殊运输相关的服务
1.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2.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3.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
(八)以下利息收入
1.国家助学贷款。
2.国债、地方政府债。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5.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6.2019年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新增)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8.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包括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和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和同业存单产生的利息收入。
但是,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9.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10.对金融机构、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新增)
1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新增)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九)(担)保费收入
1.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新增)
2.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十)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内地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2.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3.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4.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提示
(1)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金融商品转让:
①单位转——交税;
②个人转——免税。
(2)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征增值税。
5.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6.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调整)
所称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3)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十一)邮政服务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
(十二)非经营性活动或非经营性收入
1.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2.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十三)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十四)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十五)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提示
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委纪委在2015年进一步从严规范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根据要求,军以下作战单位今后将不能对空余房地产进行租赁。
(十六)住房类
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2.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十七)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房屋产权
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5.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6.个人将外购住房对外销售的征税与免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提示
购买年限 | 住房 | 非住房 | ||
普通 | 非普通 | |||
全国 | 北上广深之外地区 | 北上广深 | 全国 | |
购买不足2年 | 全额纳税 | 差额纳税 | ||
购买2年(含)以上 | 免税 | 差额纳税 |
(十八)就业创业类
1.随军家属就业。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3.支持创业(新增)
2027年12月31日以前,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知识点来源:第二章 增值税法
以上内容选自刘颖老师24年《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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