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_2025注会《税法》考点抢先学
注册会计师《税法》中增值税“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是比较固定的规定,是财税职场中的常识性规定但也需要在预习阶段提前明确,避免在客观题中丢掉分数。
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
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期限 | 报缴税款期限 |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 | 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
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 | 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其机构所在地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机构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注册登记地。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知识点来源:第二章 增值税法
以上内容选自刘颖老师24年《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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