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_2025注会《税法》考点抢先学
注册会计师《税法》中消费税是很重要的税种,首先要先了解其具体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接下来请跟随本文继续了解消费税的详情。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所谓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消费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消费税的纳税人 | 备注 | |
生产(含视为生产行为)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自产销售 | 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
自产自用 |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 |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进口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 |
零售超豪华小汽车、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 | (1)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 (2)纳税人生产、进口和批发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不征收消费税,在零售时纳税 | |
从事卷烟、电子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 纳税人(卷烟或电子烟批发商)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电子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批发商)之间销售的卷烟、电子烟不缴纳消费税 |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持有商标”)的企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
视为生产——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注意
(1)“视为生产”行为的实施主体不是工业企业;
(2)存在着对应税消费品的“非改是”“低改高”的表现;
(3)正常批发、零售等流通环节的加价出售不属于“视为生产”行为。
知识点来源:第三章 消费税法
以上内容选自刘颖老师24年《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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