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_2025注会《税法》考点抢先学
注册会计师《税法》中“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在学习时需要知晓:委托加工消费税纳税人是委托方,不是受托方,受托方只承担代收代缴的义务(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即加工完成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但是,纳税人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特点和基本计税规则
这里所指的委托加工生产方式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料的生产方式。除此之外都不能称作委托加工。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受托方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为了避免应缴税款的流失,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的消费税,采取了源泉控制的管理办法。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提示1
委托加工的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关系见下表:
项目 | 委托方 | 受托方 |
委托加工关系成立的条件 | 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 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料 |
加工及提货时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 | ①购买材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 ②支付加工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 ③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缴纳消费税 | ①买辅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 ②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料费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 |
消费税 纳税环节 | ①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 ②对于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含受托方为个人)的,收回后由委托方缴纳消费税 | ①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应纳的消费税税款(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 ②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向委托方补征税款,对受托方处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代收代缴消费税后的相关处理辨析:
(1)委托方
①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②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后销售的,在出厂环节缴纳消费税,符合抵税条件的,可按生产领用量计算抵扣已纳消费税。
(2)受托方
及时解缴税款,否则按《征管法》规定惩处。
提示2
电子烟有特殊规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
2.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1)从价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2)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其中: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如果加工合同上未如实注明或不能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提示
这样组成的价格才是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价格。
3.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提货时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要补缴税款。
委托方补缴税款的依据:
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或销售量)计税;
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下列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缴: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或,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提取货物时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如果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销售时还应按新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为了避免消费税在生产环节重复征税,依照税法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抵税条件,按当期生产领用量抵扣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跨章节归纳
通常情况下,从价定率和复合计税中,用于计算从价部分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但有如下微妙差异:
差异项目 | 消费税 | 增值税 |
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 | 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 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平均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
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成品油适用此规定) | 啤酒、黄酒、成品油从量计征消费税,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不直接影响消费税税额的计算,但押金计入销售额会影响啤酒适用税率档次的选择,即在计算每吨啤酒出厂价格时,需要包括包装物押金 | 和其他非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一样,只在到期未退或收取12个月以上时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 在移送环节纳税,计税依据按下列顺序确定: ①同类自产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②组成计税价格 | 在非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环节纳税,以非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 |
委托加工 | 委托方的计税依据按下列顺序确定: ①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 ②组成计税价格 | 受托方以加工费金额为计税依据 |
知识点来源:第三章 消费税法
以上内容选自刘颖老师24年《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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