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责编:刘佳慧 2024-09-25 15: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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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15:11:15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主要包括:

一.开具条件

1.纳税人资格:只有一般纳税人和具有自开专票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的小规模企业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2.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必须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二.开具要求

1.项目齐全:专用发票的开具需要满足项目齐全的要求,即发票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包括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

2.字迹清楚:专用发票的字迹必须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并需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3.真实性: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三.特殊情况处理

1.汇总开具: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应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2.作废与红字发票:

专用发票作废: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红字发票开具: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无法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四.禁止行为

1.不得开具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2.其他禁止行为:

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等。

五.电子发票

随着电子发票的推广,国家税务总局对电子发票的管理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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