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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的主要税收优惠规定_2025注会《税法》考点抢先学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硕2024-10-09 10:58:53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注册会计师《税法》之所以称之为“碎法”,不在于其章节是否繁多,更多的是表达章节内各知识点的细致琐碎。比如本节的“居民企业的主要税收优惠规定”,各种不同情况下的优惠政策就够考生们复习几遍的。本文已经列表总结,帮助同学们形成整体知识结构,一起看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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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的主要税收优惠规定

(一)税基式减免的优惠

优惠种类

具体规定

减半征收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花茶饮料香,海内养殖忙)

免税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基础研究资金收入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收入(新增)

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接受捐赠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年度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减半征收

年度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三免三减半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指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项目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两免三减半

西部地区的列举行业,符合规定的可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

减计收入

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调整)

3.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新增)

4.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新增)

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加计扣除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调整)

2.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新增)

3.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

4.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提示】上述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单独扣除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期限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二)税率式减免优惠——减按低税率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示: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在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增)

6.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调整)

(三)税额式减免优惠

优惠种类

具体规定

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抵免应纳税额

减征或者免征税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提示:

按照行业、项目对主要税收优惠进行归纳:

1.环保节能

行业、项目

优惠政策

环保节能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三免三减半

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保、

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应纳税额

2.企业创新

行业、项目

优惠政策

企业创新

研究开发费用

(1)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120%加计扣除

(2)其他企业:100%加计扣除

(3)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①烟草制造业;②住宿和餐饮业;③批发和零售业;④房地产业;⑤租赁和商务服务业;⑥娱乐业

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5%优惠税率

3.投资创新企业(新增)

行业、项目

优惠政策

投资创新企业

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征)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12个月以上免)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4.其他

行业、项目

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年度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免税或减半征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三免三减半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所得(新增)

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新增)

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部分重要优惠的具体政策规定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

(1)研究开发费具体范围:

①人员人工费用

a.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提示:

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b.外聘研发人员(劳务用工、临时用工、劳务派遣)的劳务费用。

②直接投入费用

a.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b.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c.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d.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③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提示: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④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提示: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⑤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⑥其他相关费用

a.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b.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c.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其他相关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数与限额孰低的原则确定税前加计扣除额。

(2)其他事项

①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②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③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④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⑤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

2.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享受税基和税率双重优惠。(调整)

(1)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的条件——符合四项条件

必备条件

具体规定

企业性质

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包括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且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不能是非居民企业

盈利水平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从业人数

不超过300人(不分行业)

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资产总额

不超过5000万元(不分行业)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①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②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③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行享受,无须审批。

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④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⑤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⑥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⑦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3.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蒙桂川,渝黔滇,青藏新,陕甘宁;

恩施湘西土家苗,延边鲜族和赣州。)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享受此政策的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4.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设备、器具(调整)

依据财税〔2018〕54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规定: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1)政策执行期间

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2)设备、器具范围

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提示:

该政策规定的设备、器具范围可以是机器、设备、车辆,但不能是房屋、建筑物。

(3)设备、器具来源

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

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4)设备、器具价值

单位价值≤500万元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注意价值限制,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不执行一次性扣除的规定,仍采用计提折旧的方式。

(5)税前扣除时间

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投入使用时间与购买时间不是等同概念。

(6)税前扣除的选择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5.缩短折旧年限的限制性规定

企业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知识点来源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法

25年新课方案

以上内容选自刘颖老师24年《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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