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泉扣缴_2025注会《税法》考点抢先学
学习注册会计师《税法》企业所得税中的“源泉扣缴”对于没有财税基础的小白考生而言,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当然在文字理解上并没有太大的困难,但在运用上却需要举一反三,反复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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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泉扣缴
(一)扣缴义务人(分法定和指定两类)
法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指定:税务机关也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情况 | 源泉扣缴适用税率 |
法定扣缴义务人——基于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却有来源于我国的所得,或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情形 | 10%(如有协定规定按协定执行) |
指定扣缴义务人——基于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了工程、劳务等机构、场所,但缺乏核算能力的情形 | 25% |
(二)扣税时间和入库申报时间
扣税时间: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入库申报时间: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企业在所得发生地缴纳;企业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企业的应纳税款。
知识点来源: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法
以上内容选自刘颖老师24年《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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