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_2025《税法》考点抢先学
学习注册会计师《税法》企业所得税中的“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需要先了解定义再根据政策原则进行计算,同时要关注到规定中不得使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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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先分后税”的原则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先分的“分”不是分配利润,而是划分归属,将分配和留存的全部所得划分归属)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举例
甲企业与乙个人成立合伙企业丙,约定双方收益比例3:1;丙当年实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800万元,将其中640万元分配。则:
甲应就归属于甲的800×3/4=6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
乙应就归属于乙的800×1/4=20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5.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四)亏损处理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知识点来源: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法
以上内容选自刘颖老师24年《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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