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确定过程中的扣除_2025《税法》考点抢先学
注册会计师《税法》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首先是需要明确对纳税义务人的征税方法有几种。同时,扣除过程需要运用到计算中,建议同学们多以习题进行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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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确定过程中的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义务人的征税方法有三种:
一是按年计征,如经营所得,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
二是按月计征,如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三是按次计征,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
征税项目 | 所得类别及计征方式 | |
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居民个人取得的该四项所得称为综合所得 | 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
非居民个人取得该四项所得不属于综合所得 | 按月(工资薪金)或者按次(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做年度合并 | |
经营所得 | 按年度计税 |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属于分类所得 | 按次计税 |
财产租赁所得 | ||
财产转让所得 | ||
偶然所得 |
(一)每次收入的确定
按次计征的方法中,如何准确划分“次”是十分重要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个人所得的“次”作出了明确规定。
按次计算涉及: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的计税;
2.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计税;
3.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
分类 | 具体情形 | “次”的规定 |
一次为一次 |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 | 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
偶然所得 | 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 |
一月为一次 | 一次性劳务报酬收入以分月支付方式取得的 |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 | ||
财产租赁所得 |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不等同于收入,需要从收入中对基本生活费、取得收入付出的代价、慈善捐赠等方面的支出进行扣除,费用减除规定会因不同征税项目和不同纳税人而有所不同,进而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法中的收入、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三个不同的概念。不同收入项目,收入与收入额的金额也存在差异。例如,工资薪金的收入等于收入额;但是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经过规定比例减除,折算形成收入额。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收入额经过规定扣除形成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
1.计算收入额
费用扣除方法 | 收入额 | 适用所得项目 |
定率扣除20% | 减除20%的余额为收入额 |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居民个人汇算清缴时;非居民个人扣缴时)具体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收入额=80%收入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即减除20%的基础上减按70% 收入额=56%收入 |
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区分专项扣除与专项附加扣除)
费用扣除方法及项目 | 具体扣除内容 | 适用所得项目 | ||
可以扣除费用 | 定额扣除 | 基本减除费用 | 5000元/月 |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 |
60000元/年 | (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 (2)纳税人的经营所得 (不得重复减除) | |||
专项扣除 |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
专项附加扣除 |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支出 | |||
定额(800元)或定率(20%)扣除 |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 (1)财产租赁所得 (2)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时) | ||
核算扣除 | 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 经营所得 | ||
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 财产转让所得 | |||
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费用 |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偶然所得 |
再次总结:
知识点来源: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
以上内容选自刘颖老师24年《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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