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_25注会《税法》抢先学
注册会计师《税法》个人所得税是比较重要的税种,同时也是涉及计算项目较多的税种之一。在本节知识点上,同学们需要掌握的就是此类情况的计算方法并加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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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非居民个人在我国取得的所得项目不能体现其整体负担能力,也难以采用汇算清缴的方式来汇总计算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所以非居民个人在我国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办理汇算清缴。
所得项目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计税公式 |
工资、薪金所得 | 每月收入额-5000元 |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或按次适用) | 每月或每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劳务报酬所得 | 实际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80% |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实际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80% | ||
稿酬所得 | 实际取得稿酬收入的56%(80%×70%) |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3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举例
假定某美国专家(非居民个人)临时来华工作,2024年2月取得由境内企业发放的工资收入40000元人民币,此外还受某大学邀请担任外语比赛评委取得劳务报酬6000元人民币。请计算当月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分析】
(1)企业扣缴该非居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额=(40000-5000)×25%-2660=6090(元)
(2)大学扣缴该非居民个人当月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税额=6000×(1-20%)×10%-210=270(元)。
(2)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无住所个人为居民个人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1)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情形。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其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外,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6年的情形。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6年后,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优惠条件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
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提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我国对其实施税收管辖权的范围,随着其居住时间的增长而扩大。具体规则如下表:
非高管居住时间 | 纳税人性质 | 来自境内的工薪所得 | 来自境外的工薪所得 | ||
境内支付或 境内负担 | 境外支付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
累计不超过90天 | 非居民 个人 | 在我国纳税 | 免税 | 不在我国纳税 | |
累计90~183天 | 在我国纳税 | 不在我国纳税 | |||
累计满183天的 年度连续不满6年 | 居民 个人 | 在我国纳税 | 免税 | ||
累计满183天的 年度连续满6年 | 在我国纳税 |
3.无住所个人为高管人员的情形
对于担任境内居民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无论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者其他类似报酬(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报酬”),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所称高层管理职务包括企业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高管居住时间 | 纳税人性质 | 来自境内的工薪所得 | 来自境外的工薪所得 | ||
境内支付或境内负担 | 境外支付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
累计不超过90天 | 非居民个人 | 在我国纳税 | 免税 | 在我国纳税 | 不在我国纳税 |
累计90~183天 | 在我国纳税 | 不在我国纳税 | |||
累计满183天的 年度连续不满6年 | 居民 个人 | 在我国纳税 | 免税 | ||
累计满183天的 年度连续满6年 | 在我国纳税 |
知识点来源: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
以上内容选自刘颖老师24年《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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