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经营所得税额计算相关的其他规定_2025注会《税法》考点抢先学
注册会计师《税法》个人所得税“与经营所得税额计算相关的其他规定”的章节中: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是2024年新增的内容,建议同学们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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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经营所得税额计算相关的其他规定
1.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教材P311)
(1)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
该政策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关于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政策原理相同。
2.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规定(调整)(教材P312)(该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1)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2)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项目 |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 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
特点 | 个人合伙人根据项目取得所得计税 | 个人合伙人根据从创投企业取得所得计税 |
税率 | 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20%税率 | 经营所得,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
盈亏处理 | 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项目之间盈亏可以互抵,但不能将互抵后的亏损结转下年(股权转让所得) | 整体核算盈亏,亏损可以结转5年 |
投资额70%抵减所得 | 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 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 |
其他扣除 | — |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也不能与综合所得重复扣除 |
适用期间 |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
解释
该政策对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给予了“二选一”的核算方式,使得投资人能在一定期限内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方式,体现出政府对创投行业的支持。
知识点来源: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
以上内容选自刘颖老师24年《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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