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免限额与可抵免税额_2025注会《税法》考点抢先学
注册会计师《税法》个人所得税“抵免限额与可抵免税额”的内容事需要同学们进行辨析的知识章节。因其原理相同,在学习起来较易学懂,但却容易将相似的概念在运用中混淆。
✅ 25考季注会《财管》抢学考点汇总>✅ 备考免费资料,注册即可打开全科资料库>
抵免限额与可抵免税额
(一)抵免限额的计算规则
提示:
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抵免限额与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抵免限额的比较。
原理相同,计算方法略有差异:
个人所得税:分国分项计算、分国加总;
企业所得税:分国法(分国不分项)和综合法(不分国不分项)。
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境外所得抵免限额的计算需要历经三个步骤:
第一步:分类或分项计算应纳税额——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按照类别,境内外合并同类计算;分类所得境外单独计算。
综合所得——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经营所得——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分类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步:分国计算分类或分项的抵免限额——分国分类(项)计算境外所得已纳税款在我国的抵免限额。
(1)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第一步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照第一步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第一步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三步:分国别确定抵免限额——分国不分类(项)确定抵免限额。
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二)可抵免税额(应纳实纳——有确定规则)
1.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收法律应当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不包括以下5种情形:(企业所得税中也有类似规定,详见第十二章第三节考点04)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2)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饶让抵免。
(三)抵免限额的应用(限额与实纳比,择其小者抵免)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一国(地区)的所得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以实际缴纳税额作为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在限额内进行抵免,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知识点来源: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
以上内容选自刘颖老师24年《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