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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税的征收管理_2025注会《税法》考点抢先学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李雪婷2024-11-05 16:44:23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在备考注会税法时,大家要留意新版教材中的变化部分,这些变动很可能成为本考季的考点。东奥为大家整理了2025注会《税法》考点抢先学,正在预习的小伙伴们赶快来打卡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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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税的征收管理_2025注会《税法》考点抢先学

吨税的征收管理

1.征收机关

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征收吨税应当制发缴款凭证。

2.纳税期限

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

3.纳税担保

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下列财产、权利可以用于担保:

(1)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3)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4.领取吨税执照后船舶变化的处理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改造导致净吨位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应税船舶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舶经过修理、改造的证明文件。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税目税率调整或者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

5.执照毁损或遗失

吨税执照在期满前毁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发照海关书面申请核发吨税执照副本,不再补税。

知识点来源:第七章 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

25考季新课方案

以上内容选自刘颖老师24年《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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