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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销售额、销售量的扣减——体现“税不重征”_25年注会税法预习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李雪婷2024-11-11 14:46:12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注会《税法》科目第八章收录了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的政策法规,考点聚焦资源税的征税范围、税率规则、计税依据、税额计算和税收优惠,分值大约5分。以下是2025注会《税法》考点抢先学,正在预习的小伙伴们快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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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销售额、销售量的扣减——体现“税不重征”_25年注会税法预习

资源税销售额、销售量的扣减——体现“税不重征”

1.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产)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1)外购后混合销售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2)外购后混产销售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混产后选矿应纳税额=[混产后选矿销售额(数量)-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选矿税率

公式变形简化:混产后选矿应纳税额=[混产后选矿销售额-外购原矿金额×(原矿税率÷选矿税率)]×选矿税率=混产后选矿销售额×选矿税率-外购原矿金额×原矿税率

如果考税额计算的选择题,可直接用变形后的公式;如果考需要文字作答的计算问答题,应按照变形前的公式分步骤作答。

2.扣减依据

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3.扣减限度

(1)“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数量”的扣减限额以“计税销售数量”减至0为限,当期不足扣减或未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2)按规定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当期不足扣减或未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知识点来源:第八章  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

25考季新课方案

以上内容选自刘颖老师24年《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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