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销售额、销售量的扣减——体现“税不重征”_25年注会税法预习
注会《税法》科目第八章收录了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的政策法规,考点聚焦资源税的征税范围、税率规则、计税依据、税额计算和税收优惠,分值大约5分。以下是2025注会《税法》考点抢先学,正在预习的小伙伴们快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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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销售额、销售量的扣减——体现“税不重征”
1.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产)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1)外购后混合销售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2)外购后混产销售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混产后选矿应纳税额=[混产后选矿销售额(数量)-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选矿税率
公式变形简化:混产后选矿应纳税额=[混产后选矿销售额-外购原矿金额×(原矿税率÷选矿税率)]×选矿税率=混产后选矿销售额×选矿税率-外购原矿金额×原矿税率
如果考税额计算的选择题,可直接用变形后的公式;如果考需要文字作答的计算问答题,应按照变形前的公式分步骤作答。
2.扣减依据
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3.扣减限度
(1)“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数量”的扣减限额以“计税销售数量”减至0为限,当期不足扣减或未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2)按规定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当期不足扣减或未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知识点来源:第八章 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
以上内容选自刘颖老师24年《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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