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的特点及纳税义务人_2025注会《税法》考点抢先学
注会考试难度很高,专业阶段考试科目有六科,每科特点各不相同。注会《税法》科目知识点比较细碎,考生需要进行整理归纳,掌握正确的记忆方法去学习《税法》。以下是2025注会《税法》考点抢先学,一起来学习吧!
✅ 25考季注会《税法》抢学考点汇总> ✅ 备考免费资料,注册即可打开全科资料库>
环保税的特点及纳税义务人
一、环保税的特点
环境保护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
作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税制改革举措而推出的环境保护税,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属于调节型税种。(2)“费改税”而来,其渊源是排污收费制度。(3)属于综合型环境税。(4)针对直接排放应税污染物征税。(5)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规定了幅度定额税率。(6)采用税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紧密配合的征收方式。(7)收入全部划归地方。
二、环保税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提示:
环保税的纳税人有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3)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但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提示: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知识点来源:第八章 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
以上内容选自刘颖老师24年《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