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的计税依据_2025注会《税法》考点抢先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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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的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确定的基本方法
税目 | 计税依据 | 计税依据确定方法 |
大气污染物 | 污染当量数 | 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
水污染物 | ||
固体废物 | 排放量 | (1)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2)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①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②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
噪声 | 超标分贝数 | 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
1.相关概念:
(1)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2)应税水污染物中,色度的污染当量数,以污水排放量乘以色度超标倍数再除以适用的污染当量值计算。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除以适用的污染当量值计算。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按照月初存栏量和月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计算。(新增)
(3)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纳税人依法将应税固体废物转移至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贮存、处置或者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的转移量相应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或者综合利用量;纳税人接收的应税固体废物转移量,不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纳税人对应税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应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管理规范。(新增)
(4)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
2.由于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大气、水的污染物不止一种,征收环保税的项目也有具体的规定:
具体情形 | 确定征税项目 | |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 | 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 | 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 |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 | 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
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不仅局限于前三项或前五项,但需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分贝数的确定方法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新增)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排污单位类型 | 计算方法 |
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 | 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的,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
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 | 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
4.不能按照上述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
知识点来源:第八章 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
以上内容选自刘颖老师24年《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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