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_2025注会《税法》考点抢先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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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1.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批准、标明与否 | 纳税人的规定 | |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 | 审批文件标明了建设用地人 | 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 |
审批文件未标明建设用地人 | 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 |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 | 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
2.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1)耕地的范围
①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②农用地。包括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占用上述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2)耕地的占用
①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
②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提示: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知识点来源:第九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以上内容选自刘颖老师24年《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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