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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_2025注会税法考点抢先学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李雪婷2024-11-20 16:05:35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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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_2025注会税法考点抢先学

房产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在确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特殊规定: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应纳房产税的规定

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对只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应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情形

计税依据

纳税人

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

房产余值

被投资方

只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

租金收入

出租方(投资方)

2.对融资租赁房屋应纳房产税的规定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3.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4.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5.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知识点来源:第十章  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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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选自刘颖老师24年《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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