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_2025注会《税法》考点抢先学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所以无论你是已经身经百战的注会老考生,还是今年新加入注会考试大军的新手,都应该提前有所准备。东奥整理了2025注会《税法》考点抢先学,快来打卡预习吧!
✅ 25考季注会《税法》抢学考点汇总> ✅ 备考免费资料,注册即可打开全科资料库>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具体情况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 自生产经营之月起 |
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 自建成之次月起 |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房屋 | 自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
购置新建商品房 |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购置存量房 |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
出租、出借房产 |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 | 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
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 | 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
知识点来源:第十章 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以上内容选自刘颖老师24年《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