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_2025注会《税法》考点抢先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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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
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1.不应作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情形分析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6)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如果我国税法规定就一项境外所得的已纳所得税额仅作为费用从该项境外所得额中扣除,就该项所得及其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不应再纳入境外税额抵免计算。
2.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基本条件
(1)来源于境外所得且依境外税法计算缴纳的税额。
(2)缴纳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而不拘泥于名称(如法人所得税)。
(3)限于企业应当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税额(另有饶让抵免或其他规定除外)。
(4)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对企业征收的所得税税额的,应层报国家税务总局裁定。
3.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换算
若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已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以人民币计算可予抵免的境外税额时换算汇率的适用规则:
(1)凡企业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的,应按企业就该项境外所得记入账内时使用的人民币汇率进行换算。
(2)凡企业以人民币以外其他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应统一按实现该项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换算。
知识点来源: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以上内容选自刘颖老师24年《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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