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担保和抵押_2025注会《税法》考点抢先学
注会《税法》科目涉及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多个税种,每个税种都有各自的税法规定和计算方法,考生需要熟练掌握并应用于解题中。2025年注会预习备考正在进行中,赶快阅读下文学习税法基础考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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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和抵押
1.纳税担保与纳税担保人
项目 | 具体内容 |
纳税担保 |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
纳税担保人 | 纳税担保人包括: (1)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 (2)其他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第三人 【提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
2.纳税保证与纳税保证人
纳税保证是指纳税保证人向税务机关保证,当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由纳税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税务机关认可的,保证成立;税务机关不认可的,保证不成立。
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1)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财务报表资产净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2倍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未设置担保的财产的价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的,为具有纳税担保能力。
(2)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
不能作为保证人的7种情况:①2年内因特定违法行为被追究过法律责任;②有税收违法行为正被立案处理或侦查;③信誉低(C级以下);④有欠税;⑤有担保关联关系;⑥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⑦本市(地、州)无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地、州)的企业。(记忆不能作为纳税保证人的情况)
3.纳税担保的范围和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
项目 | 具体内容 |
纳税担保的范围 | 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
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 | 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 【提示】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格估算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
4.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5.纳税抵押与纳税质押
项目 | 方式 | 逾期未缴清的处理 |
纳税抵押 | 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对可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 | 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
纳税质押 | 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 【提示】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
知识点来源:第十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上内容选自刘颖老师24年《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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