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管理的基本规定_2025注会《税法》考点抢先学
根据相关调查,注会《税法》的难度系数在近年来有所上升,考生普遍认为考题较难。不过不用担心,东奥为大家整理了2025注会《税法》考点抢先学,帮助大家提前熟悉税法基础知识,理清脉络,赶快来学习吧!
✅ 25考季注会《税法》抢学考点汇总> ✅ 备考免费资料,注册即可打开全科资料库>
纳税信用管理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信用管理
1.含义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估、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2.纳税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及以下企业纳税人:
(1)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3)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3.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组织实施单位
(1)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2)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4.纳税信用信息分类
(1)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
(2)税务内部信息;
(3)外部信息。
5.纳税信用评估方法
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两种方式:
(1)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用扣分方式。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2)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6.纳税信用评价周期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不参加本期评价,但并不意味着不适用纳税信用管理试行办法。按照规定,未发生规定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2)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3)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4)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5)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二)纳税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
1.A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2)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3)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B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
3.M级——未发生后述“直接判为D级”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
(1)新设立企业。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4.C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
5.D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1)存在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第(1)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三)其他规定
(1)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①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②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③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2)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3)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第3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知识点来源:第十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上内容选自刘颖老师24年《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