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工作流程_2025注会《税法》考点抢先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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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工作流程
1.举报中心对接收的检举事项,应当及时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无法确定被检举对象,或者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
(2)检举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
(3)对已经查结的同一检举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有效线索的。
除前款规定外,举报中心自接收检举事项之日起即为受理。
举报中心可以应实名检举人要求,视情况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解释不予受理原因。
2.检举事项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3.检举事项的分级分类处理
检举事项受理后,应当分级分类,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证明资料充分的,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2)检举内容与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稽查局调查核实。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检查;未发现的,作查结处理。
(3)检举对象明确,但其他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4)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事项,再次检举的,可以合并处理。
(5)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偷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外的检举事项,转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举报中心应当在检举事项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级分类处理,特殊情况除外。查处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中心转来的检举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案情复杂无法在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可以延期。
4.检举人的答复与奖励
(1)实名检举人可以要求答复检举事项的处理情况与查处结果。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处理情况时,应当配合核对身份;要求答复查处结果时,应当出示检举时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举报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答复实名检举人。
(2)实名检举事项的查处结果,由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答复。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检举事项查处结果的,检举事项查结以后,举报中心可以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处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执法文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3)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实名检举人给予相应奖励。
知识点来源:第十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上内容选自刘颖老师24年《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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