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_2025注会《税法》考点抢先学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掌握牢固基础知识,才能在注会考场上游刃有余。以下是东奥整理的2025注会《税法》考点抢先学,现阶段正是25年注会备考预习阶段,建议考生们跟上脚步,抓紧时间预习哦!
✅ 25考季注会《税法》抢学考点汇总> ✅ 备考免费资料,注册即可打开全科资料库>
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基本要点 | 主要规定 |
税务行政处罚 决定后的履行 | 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罚款缴纳期限及 逾期处理规定 |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当场收缴罚款的 特殊规定 | 以下两种情形可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 2021年7月15日开始实施的新的《行政处罚法》,将当场收缴罚款的20元的规定调整为100元。但教材未更新 |
知识点来源:第十四章 税务行政法制
以上内容选自刘颖老师24年《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