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_2025注会《税法》考点抢先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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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按照《行政诉讼法》,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重大税务案件的范围: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新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
(1)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
(2)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税务行政案件,经过调查、收集证据、开庭审理之后,分别作出如下判决:(1)维持判决。(2)撤销判决。(3)履行判决。(4)变更判决。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6)明显不当的。
知识点来源:第十四章 税务行政法制
以上内容选自刘颖老师24年《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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