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注册会计师>税法>高频考点>正文

税法适用原则_25年注会税法学习要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李雪婷2025-03-24 11:12:23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注会《税法》科目知识点细碎,俗称“碎法”,由于《税法》涉及税种较多,每个税种又有多个税法要素,需要考生重点区分和记忆。东奥整理了25年注会税法学习要点——“税法适用原则”考点讲解,考生们一起来学习吧!

小火苗《税法》各章学习要点汇总> | 备考资料注册免费领取>

税法适用原则_25年注会税法学习要点

【所属章节】

第一章:税法总论

第二节:税法原则

【知 识 点】

税法适用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与税法基本原则相比,税法适用原则含有更多的法律技术性准则,更为具体化。

1.法律优位原则

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以往的行为不能用现在的规则约束)

即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行为对应新旧多项规则的,新规优先)

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在授权范围内,居于特别法地位的级别比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即实体性税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是关于税收争讼法的原则。即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 ● ●

以上就是注会考试《税法》科目知识点“税法适用原则”相关内容,完成该知识点的学习后可以点击下方模块,开启习题练习!

章节刷题

注:以上内容选自刘颖老师注会《税法》科目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打印

精选推荐

报考咨询中心 资深财会老师为考生解决报名备考相关问题 立即提问

2025年注会1v1私人定制计划
盲盒免单
资料下载
查看资料
免费领取

学习方法指导

名师核心课程

零基础指引班

高质量章节测试

阶段学习计划

考试指南

学霸通关法

辅导课程
2025年注册会计师课程
辅导图书
2025年注册会计师图书
申请购课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