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行为的税率或征收率适用_25年注会税法学习要点
在注会税法科目中,该知识点是一个看似基础却暗藏玄机的知识点。它主要解决企业同时经营多项业务时如何正确适用税率的问题——若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项目,需分别核算销售额,否则将从高适用税率。
【所属章节】
第二章:增值税法
第二节:税率与征收率
【知 识 点】
兼营行为的税率或征收率适用
兼营和混合销售的分类和税务处理原则是CPA税法考试的重点内容,“营改增”之后,兼营和混合销售的概念被重新定义。
1.兼营
(1)概念: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销售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
(2)特点:各行为之间相互独立,不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
(3)税务处理原则:
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①兼有不同税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税率。
②兼有不同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征收率。
③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税率。
特殊规定(特殊规定是将列举的特殊混合销售按照兼营处理):
①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即按照兼营的政策计税。
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混合销售
(1)概念: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
(2)特点:销售货物与提供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
(3)税务处理原则:按企业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适用的项目来缴纳增值税。一般情况下,销售货物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销售服务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点拨
这部分内容要与增值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确定对应起来学习。
梳理思路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计税方法(使用“税率”)
适用主体:一般纳税人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点拨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除特定情形外)。
二、简易计税方法(使用“征收率”)
适用主体:①小规模纳税人;②一般纳税人的特定情形。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点拨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销售行为,可以选择(部分应税销售行为必须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扣缴计税方法(使用“税率”)
适用主体: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公式和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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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会考试《税法》科目知识点“兼营行为的税率或征收率适用”相关内容,以下为税法科目的章节习题,学练结合,快来打卡吧!
注:以上内容选自刘颖老师注会《税法》科目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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