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审计》高频考点: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和防范措施
【东奥小编】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审计》高频考点: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和防范措施。本考点属于《审计》第二十二章审计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二节经济利益的内容。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点拨:本考点2004年、2009年、2011年、2012年、2013年均考过简答题。
【内容导航】:一、在审计客户不被允许拥有的经济利益
二、对审计项目组成员其他近亲属的要求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退休金计划
四、主要近亲属因受雇于审计客户而产生的经济利益
五、在非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
六、受托管理人
七、其他相关人员拥有经济利益
八、通过继承、馈赠或因合并而获得经济利益
【高频考点】: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和防范措施
一、在审计客户不被允许拥有的经济利益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也就是说,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审计客户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二)当一个实体在审计客户中拥有控制性的权益,并且审计客户对该实体重要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该实体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也就是说,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该实体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三)当其他合伙人与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同处一个分部时,其他合伙人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也就是说,如果当其他合伙人与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同处一个分部时,其他合伙人或其主要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四)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也就是说,如果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二、对审计项目组成员其他近亲属的要求
如果审计项目组某一成员的其他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将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
(一)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1.审计项目组成员与其他近亲属之间的关系;
2.经济利益对其他近亲属的重要性。
【解读】在判断经济利益对其他近亲属的重要性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考虑以此经济利益占该其他近亲属财产净值的特定比率做参考。实际工作中,如果评估这一比率达到5%以上,则可以判断该经济利益对这名其他近亲属是重大的,该审计项目组成员的独立性将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
(二)防范措施
1.其他近亲属尽快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成员已执行的工作;
3.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退休金计划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退休金计划,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四、主要近亲属因受雇于审计客户而产生的经济利益
(一)受雇于审计客户的“主要近亲属”
涵盖范围包括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所处分部的其他合伙人,或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合伙人或管理人员的主要近亲属。
(二)不被视为损害独立性
如果其主要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只要其主要近亲属作为审计客户的员工有权(例如通过退休金或股票期权计划)取得该经济利益,并且在必要时能够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则不被视为损害独立性。
(三)被视为损害独立性,应当尽快处置经济利益
如果其主要近亲属拥有或取得处置该经济利益的权利,例如按照股票期权方案有权行使期权,则应当尽快处置或放弃该经济利益。
五、在非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
(一)非审计客户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和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其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但如果在除了审计客户之外的某一实体中拥有经济利益,审计客户也在这一实体中拥有经济利益,可能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是否损害独立性的判断
1.不被视为损害独立性
如果经济利益并不重大,并且审计客户不能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则不被视为损害独立性。
2.被视为损害独立性
如果经济利益重大,并且审计客户能够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则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拥有此类经济利益。拥有此类经济利益的人员,在成为审计项目组成员之前,应当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足够数量的经济利益,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解读】
在判断以上提及的经济利益是否重大时,事务所及审计项目组成员可以利用不同的基准作出评估。例如,拥有某一实体的经济利益占该事务所或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财产净值的一定比例以上将被视为重大。一般来说,实际工作中,适用于事务所的百分比可以是10%,而适用于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的百分比是5%。
(三)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控制权的所有者(统称利益相关者)也在该实体拥有经济利益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并且知悉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控制权的所有者也在该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可能因自身利益、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1.评价影响程度
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该项目组成员在审计项目组中的角色;
(2)实体的所有权是由少数人持有还是多数人持有;
(3)经济利益是否使得投资者能够控制该实体,或对其施加重大影响;
(4)经济利益的重要性。
2.采取防范措施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将拥有该经济利益的审计项目组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成员已执行的工作。
六、受托管理人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与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处在同一分部的其他合伙人及其主要近亲属、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和管理人员及其主要近亲属,如果作为受托管理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允许拥有上述经济利益:
1.审计项目组成员及其主要近亲属和会计师事务所均不是受托财产的受益人;
2.委托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的经济利益对委托人并不重大。例如,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的经济利益占委托人的资产净值低于某个百分比(如5%)及其在实体中并未拥有可影响实体运营或财务等重要决策的控制权或表决权;
3.委托人不能对审计客户施加重大影响;
4.针对委托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的经济利益,受托管理人及其主要近亲属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任何投资决策都不能施加重大影响。
七、其他相关人员拥有经济利益
其他人员在审计客户中拥有已知的经济利益可能会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已知”是指审计项目组成员无须专门去询问是否存在这些经济利益。因此,审计项目组成员应当考虑事务所合伙人、专业人员或其主要近亲属,或与审计项目组成员存在密切私人关系的人员在审计客户中拥有已知的经济利益是否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一)不利影响的取决因素
1.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经营模式和沟通机制;
2.相关人员与审计项目组成员之间的关系。
(二)采取防范措施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将存在密切私人关系的审计项目组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不允许该审计项目组成员参与有关审计业务的任何重大决策;
3.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审计项目组成员已执行的工作。
八、通过继承、馈赠或因合并而获得经济利益
(一)总体要求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其主要近亲属、员工或其主要近亲属从审计客户处通过继承、馈赠或因合并而获得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在未采取防范措施前不能承接该审计业务。
(二)采取防范措施
1.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获得经济利益,应当立即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2.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获得经济利益,应当立即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3.如果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人员或其主要近亲属获得经济利益,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尽快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相关复习资料】:
2015《审计》第二十二章审计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的基础考点汇总
2015《审计》第二十二章审计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的阶段测试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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