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_2020年注会《审计》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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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所属章节】
第十六章 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十节 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知识点】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考点】评价审计证据(★★)
(一)评价是否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集团项目组应当评价,通过对合并过程实施的审计程序以及由集团项目组和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的工作,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形成集团审计意见的基础。
(二)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实施的程序
(1)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实施追加的程序。
如果认为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形成集团审计意见的基础,集团项目组可以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追加的程序。
(2)集团项目组可以直接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程序。
如果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追加的程序不可行,集团项目组可以直接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程序。
(三)确定集团财务报表整体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1)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评价未更正错报(无论该错报是由集团项目组识别出的还是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告知的)和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对集团审计意见的影响。
(2)集团项目合伙人对错报(无论该错报是由集团项目组识别还是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告知)的汇总影响的评价,能够使其确定集团财务报表整体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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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注会考试知识点选自刘圣妮老师《注册会计师审计》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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