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审计证据的特殊考虑_24年注会审计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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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三章:审计证据
第一节:审计证据的性质
【知 识 点】
评价审计证据的特殊考虑
注册会计师评价审计证据的特殊考虑,如图3-4所示。
(一)对文件记录可靠性的考虑
(1)审计工作通常不涉及鉴定文件记录的真伪,注册会计师也不是鉴定文件记录真伪的专家,但应当考虑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并考虑与这些信息生成和维护相关控制的有效性。
(2)如果认为文件记录可能是伪造的,或文件记录中的某些条款已发生变动,注册会计师应当作出进一步调查,包括直接向第三方询证,或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以评价文件记录的真伪。
(二)使用被审计单位生成信息时的考虑
(1)注册会计师为获取可靠的审计证据,实施审计程序时使用的被审计单位生成的信息需要足够完整和准确。
(2)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打算将被审计单位生成的信息用于其他审计目的,此时获取的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受到该信息对于审计目的而言是否足够精确和详细的影响。
(三)证据相互矛盾时的考虑
(1)如果针对某项认定从不同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或获取的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与该项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则具有更强的说服力。
(2)如果针对某项认定从不同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或获取的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不一致,表明某项审计证据可能不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
(四)获取审计证据时对成本的考虑
(1)在保证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前提下,控制审计成本也是事务所增强竞争能力和获利能力所必需的。
(2)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成本与所获取信息的有用性之间的关系,但不应以获取审计证据的困难和成本为由减少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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