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式函证未收到回函时的处理_24年注会审计划重点
在注会审计备考正在进行,在学习函证相关知识点时,我们了解到存在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收到积极式询证函回函这一情况,面对这一情况,注册会计师应该如何处理?首先应当考虑必要时再次发出询证函,如仍未收到回函,应当实施替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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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三章:审计证据
第三节:函证
【知 识 点】
积极式函证未收到回函时的处理
(一)要求
如果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收到积极式询证函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必要时再次发出询证函,如仍未收到回函,应当实施替代程序。
提示:
为了确保对函证过程的控制,防止被审计单位与被询证者串通舞弊,不应由被审计单位催收询证函。
(二)替代程序
1.对所有未回函的样本项目实施替代程序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有未回函的样本项目实施替代程序,而不能选取部分未回函样本项目实施替代程序。
2.替代程序的局限性
在某些情况下,如认为取得积极式询证函回函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必要程序,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注册会计师所需要的审计证据,这些情况可能包括:
(1)可获取的佐证管理层认定的信息只能从被审计单位外部获得。
(2)存在特定舞弊风险因素。例如,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员工和(或)管理层串通使注册会计师不能信赖从被审计单位内部获取的审计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未获取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其对审计工作和审计意见的影响。
(三)获取外部证据
注重获取第三方证据(外部证据),不能仅仅依赖内部支持文件。例如,应收账款函证的替代程序,注册会计师可以获取外部物流单位开具的物流或货运单据(如适用)、经被审计单位的客户签字确认的签收单(如适用)或其他外部支持性文件等审计证据,而不能仅依赖被审计单位内部的出库单或发票等内部支持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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