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时的处理_24年注册会计师审计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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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二十章:企业内部控制审计
第十节: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知 识 点】
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时的处理
(一)解除业务约定或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注册会计师只有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才能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如果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解除业务约定或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二)考虑相关豁免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的相关豁免规定允许被审计单位不将某些实体纳入内部控制的评价范围,注册会计师可以不将这些实体纳入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这种情况不构成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但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或者在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中,就这些实体未被纳入评价范围和内部控制审计范围这一情况,作出与被审计单位类似的恰当陈述。
(三)评价豁免是否符合规定
(1)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相关豁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被审计单位针对该项豁免作出的陈述是否适当。
(2)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有关该项豁免的陈述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其作出适当修改。如果被审计单位未作出恰当修改,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中说明被审计单位的陈述需要修改的理由。
(四)在审计报告中如何表述
(1)应当指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指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并单设段落说明无法表示意见的实质性理由。
(2)不应指明所执行的程序。
注册会计师不应在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指明所执行的程序,也不应描述内部控制审计的特征,以避免对无法表示意见的误解。
(3)应当指明有限程序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如果在已执行的有限程序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对重大缺陷作出详细说明。
提示:
虽然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如果发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也应当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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